严查“打招呼”,领导违规插手药采将遭上报!

2018-07-20 顶点医药网手机版

领导“打招呼”听不听?在安徽省,这个“世纪难题”已有标准答案。


7月19日,安徽省卫计委发布通知,要求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芜湖药管中心、各省属医院,建立《医药采购“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医药采购保密制度》,两制度均适用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的采购活动。自即日起执行。


分析人士认为,安徽此举,将医药反腐关口前移,志在关键环节形成威慑,防范腐败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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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权在握”的领导干部“打招呼”,听不听?听,就要违法违规;不听,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麻烦。安徽省的《医药采购“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则为医药采购工作人员提供了回答这个难题的标准答案。


按照这一制度规定,在医药采购活动中,党员领导干部(含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打着领导旗号)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向医药采购工作人员介绍、打听、请托涉及医药采购活动的相关事项,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须及时登记并报告该行为。


未及时登记、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将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等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还将按有关规定受到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而另一方面,《医药采购保密制度》要求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也要洁身自好,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尚未公开或不应公开事项,严禁“跑风漏气”。违者将视情节轻重受到处罚。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标评审专家违反此规定的,或被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和评标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组合拳”

要及时“报告”也要“保密”


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注意,4类行为属于“打招呼”登记范围


介绍、推荐参与医药采购的相关人员;


打听、咨询医药采购相关信息;


打听、咨询医药采购监管和违规行为处理信息;


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医药采购及监管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按照“打招呼”登记制度,医药采购工作人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机构、医药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招标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组织、实施、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人员,如果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应及时报告具体组织实施医药采购的部门,并填写《医药采购“打招呼”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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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遇到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明示或暗示应招不招标的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等7种行为,医药采购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


明示或暗示应招不招标的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在医药采购各个环节,明示或暗示向医药采购工作人员请托说情的;


明示或暗示医药采购工作人员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干扰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专家评审的;


明示或暗示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明示或暗示干扰监管机构正常监督检查的;


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医药采购活动的行为。


而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机构、医药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招标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组织、实施、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则须注意10项保密内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机构、医药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内部研究讨论事项;


招标采购活动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不得公开的信息;


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评标评审专家组成人员名单(包括谈判、询价等);


评标评审现场情况包括专家打分、专家评审等与评标评审相关的事项;


开标、评标、评审过程录像资料;


医药采购工作中,因岗位工作获取的尚未公开的相关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


举报质疑投诉的当事人信息和尚未公开的调查事项;


其他需保密的事项。

新“靶点”

药械采购环节利益输送成反腐重点


“打招呼”被称为“最容易的腐败”。


长期以来,我国80%以上的医药市场,由公立医院占据,而集中采购几乎是唯一进入这一市场的途径。特别是在药品招标采购中,为了使自家药品入选,托关系找领导“打招呼”、“批条子”,是很多企业会选择的“捷径”之一。据业界人士此前测算,我国每年用于公关相关机构的费用就有近300亿元。


2013年5月,湖南省检察机关通报的药监医药领域特大腐败“窝案”中,一次性查处职务犯罪20件26人,涉及相关职能单位部门11个,覆盖药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1个厅级干部、4个处级干部“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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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办案人员都感叹“罕见”的大案中,阳军即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干预,在当时任湖南省卫生厅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副主任唐凌的配合下,使请托企业药品顺利中标挂网销售。


而回到安徽。就在今年6月,安徽纪检监察网公示的“省委第一巡视组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反馈专项巡视情况”中,也提到了该省医卫系统存在的“招标采购中内外勾结、应招未招、化整为零、虚假招标”,“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大肆利益输送”等问题。(详见>>纪委监委曝光:这个省医卫系统、公立医院腐败问题存量大!)


业界猜测,这或许也就是医药采购“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医药采购保密制度出台的动因之一。而从另一方面看,有效防范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医药采购活动,也预示着,医药反腐关口已经前移——从终端医疗机构,移至采购环节。


附件:


医药采购“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医药采购活动,确保医药采购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医药采购“打招呼”行为,是指在医药采购活动中,党员领导干部(含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打着领导旗号)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向医药采购工作人员介绍、打听、请托涉及医药采购活动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医药采购工作人员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机构、医药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招标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组织、实施、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医药采购“打招呼”登记范围:


(一)介绍、推荐参与医药采购的相关人员;


(二)打听、咨询医药采购相关信息;


(三)打听、咨询医药采购监管和违规行为处理信息;


(四)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医药采购及监管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六条医药采购工作人员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应及时报告具体组织实施医药采购的部门,并填写《医药采购“打招呼”登记表》。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及时报告。


(一)明示或暗示应招不招标的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二)在医药采购各个环节,明示或暗示向医药采购工作人员请托说情的;


(三)明示或暗示医药采购工作人员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四)干扰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专家评审的;


(五)明示或暗示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六)明示或暗示干扰监管机构正常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医药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参与医药采购活动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未及时登记、报告医药采购“打招呼”行为,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等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医药采购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药采购管理,规范医药采购行为,确保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要树立保密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尚未公开或不应公开事项,严禁“跑风漏气”。


第四条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机构、医药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招标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组织、实施、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密的内容: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机构、医药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内部研究讨论事项;


(二)招标采购活动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四)评标评审专家组成人员名单(包括谈判、询价等);


(五)评标评审现场情况包括专家打分、专家评审等与评标评审相关的事项;


(六)开标、评标、评审过程录像资料;


(七)医药采购工作中,因岗位工作获取的尚未公开的相关信息;


(八)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


(九)举报质疑投诉的当事人信息和尚未公开的调查事项;


(十)其他需保密的事项。


第六条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一)明确落实责任人,不询问涉密信息、不告知涉密信息,更不得向他人透露涉密信息;


(二)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必须按有关规定随机抽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抽取区;


(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评审区;


(四)评标评审全程视频录像;


(五)对报名表、入围表、招标文件领取表等及时存档;


(六)禁止无关人员查阅有关保密材料。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医药采购活动中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标评审专家在医药采购活动中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和评标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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