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店注意:3月31日前上交自查报告
2018-02-26 顶点医药网手机版
2月23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全面开展书面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所有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于3月31日前上交自查报告。
药店自查报告至少包括7大内容
《通知》要求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提交应分别填报《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见附件1)、《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见附件2)以及书面检查报告(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以来)。书面检查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1、《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许可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执行与变动情况(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包括总部及所有连锁门店);
2、企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含运输配送设施设备)的基本情况及运行与变动情况;
3、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及国家、省、市、县(区)等各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与整改情况;
4、经营假劣药情况、行政处罚与整改情况;
5、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含处方审核执业药师)等关键人员缴纳社保情况(附加盖社保印章证明);
6、药品经营情况(包括:1.所有合格供货商名单,具体列明企业名称、合同品种及授权业务员等内容。2.所有购进的药品品种名单,具体列明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等内容);
7、承诺书面检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并为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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